蔡笑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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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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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中国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蔡笑莹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蔡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下称XX公司)及第三人周XX、周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发现原告蔡XX未足额缴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原告蔡XX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蔡XX收到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不履行诉讼义务,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XX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
蔡笑莹律师,女,广东省潮汕人,毕业于西江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职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离婚、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