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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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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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诉方股东出资纠纷,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布者:顾積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2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x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2

  法定代理人:周某3(系周某2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明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培,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x水,男,199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韩x兰、倪x燕、周某1、周x超、周某2因与被上诉人陈x芸、程x明、原审被告周x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23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陈x芸、程x明主张,涉案《出资协议》约定,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三方任何一方或二方的过错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因公司不予设立所产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或二方承担。XX公司不能设立的过错在于周平,故陈x芸、程x明有权要求周平的继承人返还投资款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出资协议》的约定,XX公司不能设立时,有过错的股东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而,查明XX公司未能设立的原因、出资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XX公司未能设立产生的损失系认定陈x芸、程x明是否有权将其出资款作为XX公司不能设立的损失,并由周平的继承人全部予以返还的基础事实。鉴于一审法院尚未对此予以查明,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2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顾積伟律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上海本地人,熟知上海风土人情。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对动拆迁、婚姻房产、公司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