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積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2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x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2
法定代理人:周某3(系周某2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明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培,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x水,男,199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韩x兰、倪x燕、周某1、周x超、周某2因与被上诉人陈x芸、程x明、原审被告周x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23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陈x芸、程x明主张,涉案《出资协议》约定,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三方任何一方或二方的过错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因公司不予设立所产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或二方承担。XX公司不能设立的过错在于周平,故陈x芸、程x明有权要求周平的继承人返还投资款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出资协议》的约定,XX公司不能设立时,有过错的股东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而,查明XX公司未能设立的原因、出资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XX公司未能设立产生的损失系认定陈x芸、程x明是否有权将其出资款作为XX公司不能设立的损失,并由周平的继承人全部予以返还的基础事实。鉴于一审法院尚未对此予以查明,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2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