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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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被判刑了!

作者:张建军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79次举报


 具体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


   判决情况: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通过庭审,被告人赵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告人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婚内强奸”是否可认定,其实早就在司法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但原来大多数均不支持认定婚内的非自愿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犯罪。为何现在会有判决认定?——


     强奸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对于“婚内强奸”而言,原来不予支持的意见认为,夫妻间的特殊关系中本来就包含有发生性关系的内容或要求,甚至可认为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本来就有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义务,刑法就无法介入规制这一类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即使接到报案也只能按属家庭纠纷来处理,而不是以刑事立案。

   

     现在判决能认定,也是基于民法典关于离婚程序的修改。现行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对于已经明确进入法律可推定认定的“特殊时期”,如离婚冷静期、双方已依法因进入离婚诉讼期且事实上已经分居的情况下,法院可推定认定在该期间夫妻间不再有发生“性关系”的责任、义务。因此,对于在这一时期发生的非自愿性关系,也就可按普通强奸案件来认定,只是在量刑时可能还是会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而予以从轻处理。当然,具体还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暴力程度、造成的伤害结果等。


     鉴于目前国内对于刑事案件有“类案”检索机制,相信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也是一个很大的提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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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男,汉族,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大学学历,高级职称(高级策划师)。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7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