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与长沙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该传媒公司担任自己演艺活动的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自己则在该公司于互联网平台上运营或指定的公会进行直播。后来小美向该公司申请离职,同年5月正式离职。小美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小美与该公司仅签订《艺人经纪合同》,但小美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并接受该公司的安排、管理进行直播活动,包括须遵守该公司的考勤制度,且该公司也对小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了相应处分,小美的直播活动属于该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为该公司产生了收益,加之双方签订的合约中亦约定小美的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综上,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小美与被告公司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一篇
拖欠儿子40万抚养费被判刑,法院:有期徒刑九个月缓...下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