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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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自动化公司仪表供货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刚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9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接受山东某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山东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流量仪表工程合同欠款纠纷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方在此期间内一直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中于2009年10月21日收到某公司200万元货款,有收款收据为证,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到我方起诉,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另外我们于2010年9月17日诉讼时效期限内向被告发出了催款函,被告也于2011年6月9日用传真形式回复了我方,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针对被告答辩状第二条提出的我方流量仪表安装调试问题,我方当时派专业人员进行了安装调试,如果调试不合格,被告当时就应该提出,而事实是被告一直未提,并向我方支付了三次货款,这从反面证明了我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被告答辩状第三条认为我方提供的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事实是我方提供的仪表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产品如果有质量问题,必须在一定的质量保质期内提出,而被告在长达两年的期限内未向我方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应当视为我方产品质量合格。被告所谓的仪表质量问题,纯粹是为拖欠货款寻找借口。

至于被告提出的所谓损失55万元的问题,完全是被告公司与第三方公司没有协调处理好关系造成的,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被告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欠我方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货款190万元,并承担期间的银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接受山东某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山东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流量仪表工程合同欠款纠纷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方在此期间内一直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中于2009年10月21日收到某公司200万元货款,有收款收据为证,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到我方起诉,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另外我们于2010年9月17日诉讼时效期限内向被告发出了催款函,被告也于2011年6月9日用传真形式回复了我方,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针对被告答辩状第二条提出的我方流量仪表安装调试问题,我方当时派专业人员进行了安装调试,如果调试不合格,被告当时就应该提出,而事实是被告一直未提,并向我方支付了三次货款,这从反面证明了我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被告答辩状第三条认为我方提供的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事实是我方提供的仪表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产品如果有质量问题,必须在一定的质量保质期内提出,而被告在长达两年的期限内未向我方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应当视为我方产品质量合格。被告所谓的仪表质量问题,纯粹是为拖欠货款寻找借口。

至于被告提出的所谓损失55万元的问题,完全是被告公司与第三方公司没有协调处理好关系造成的,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被告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欠我方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货款190万元,并承担期间的银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

张刚律师,有30多年法律从业经历,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多年法院法官工作经历。特别是律师的从业经历锻炼了自己丰富的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