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律师
张刚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8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曹某某非法拘禁案

发布者:张刚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82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接受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人曹某某的委托,济南市某某区法院(2011)市刑初字第某某号非法拘禁一案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和今天的法庭调查,本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本案中曹某某受被告人郭某某的指使,参与了非法拘禁张某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且在整个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张某某采取殴打,侮辱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0年7月25日10时提前离开郭某某家,属于提前结束犯罪行为,此情节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事发以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的全部非法拘禁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本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接受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人曹某某的委托,济南市某某区法院(2011)市刑初字第某某号非法拘禁一案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和今天的法庭调查,本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本案中曹某某受被告人郭某某的指使,参与了非法拘禁张某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且在整个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张某某采取殴打,侮辱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0年7月25日10时提前离开郭某某家,属于提前结束犯罪行为,此情节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事发以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的全部非法拘禁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本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请求。

张刚律师,有30多年法律从业经历,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多年法院法官工作经历。特别是律师的从业经历锻炼了自己丰富的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