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河南濮阳市征地案

发布者:杨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926人看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豫发改复决字2013号

申请人:齐  男,汉族s1950年4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 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贡会

地址:泼阳人民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宋伯迅取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P作出的《关于卫都路 建没项目可行挂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不 服向本机关由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車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E12年3月19日作出的《关于卫都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

根据《土地管堙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強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新投资项应在办完建设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手续,才能对该項目的可行 性研究捏告进行审批…….属于于程序违法.

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识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濮阳市发改委作出的《关于工都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濮发改投资(2G12]126号)r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书之曰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