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豫发改复决字2013号
申请人:齐 男,汉族s1950年4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 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贡会
地址:泼阳人民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宋伯迅取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P作出的《关于卫都路 建没项目可行挂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不 服向本机关由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車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E12年3月19日作出的《关于卫都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
根据《土地管堙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強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新投资项应在办完建设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手续,才能对该項目的可行 性研究捏告进行审批…….属于于程序违法.
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识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濮阳市发改委作出的《关于工都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濮发改投资(2G12]126号)r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书之曰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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