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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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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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款纠纷案件

发布者:杨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892人看过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能否成为被拆迁人案件?

谢某做为城镇居民购买王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论王某是否起诉主张合同无效都是无效的。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八条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王某有此宅基地的批单(此批单现保存在北京市丰台区档案馆)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是被拆迁人。即使王某不主张合同无效不收回房院,谢某作为城镇居民占有、使用此宅基地,亦是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又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也不能取得在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认定为被拆迁人,不能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王某主张合同无效与谢某能否得到拆迁补偿款没必然因果关系。因此王某的拆迁补偿款不是谢某继承人刘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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