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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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案件处理初探

发布者:杨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土地纠纷 |1449人看过

土地污染案件处理初探

土地污染案件,一般包括开沙矿、金属矿、开采煤损坏土地,此外一些海洋污染养殖,工业污染养殖,种植也属此类案件。此类案件处理应一般的法学原理应走民事赔偿程序,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这种解决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法院不愿意立案,立案后审理受地方权力部门干涉,走到二审终结,案件就走向了绝路。再者,诉讼成本高,以海洋污染案件为例,单是污染鉴定一项费用至少在200万以上,用时要一个多月,再加上诉讼费,成本非常高。这类案件往往寻求另外一种方式解决,通过查找对方项目立项,用地等手续是否合法,提起复议程序,向对方施加压力。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等方式解决纠纷,成本低,渠道多。

开矿、开采煤造成土地塌陷的案例比较多,在山东济宁已因开采煤造成土地塌陷,搬迁村庄40多个。在山西更是存在大量此类问题。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应谁破坏谁复垦,由采煤企业复垦,不能复垦的,房屋不能居住,土地不能耕种,应办理征地手续,收回土地,由采煤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沿海一带,因沿海施工造成养殖污染的案件时有发生,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损失数额巨大,如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非常高。可行的维权方式一般是向国家海洋部门举报污染事件,请求查处。对污染养殖的项目各项批文查找漏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予以撤销,从中找到解决纠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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