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五荒地”承包遇征地纠纷

发布者:杨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065人看过

  “五荒地”承包遇征地纠纷

  案情:

  1996年月,承包人(城镇户口)与当地村委会协商将该五荒地承包经营,协议上有经由村民代表和乡同意字样,当时岛上只有荒滩和部分灌木(柳条),承包期限是15年,当时是成片承包,没有具体亩数。2007年经承包人与村委会签属开恳协议,2009年由于修水库将该承包地淹没,当时既没公告又没阻止当年种地,淹没时也没通知承包地所有人,在这之前县土地部门和乡、村两级有关部门到现场丈量该土地面积,具体面积不详,但后期乡里给出的面积是1000亩,但实际开恳的土地面积是1500亩(开恳后承包给别人自己丈量的面积),具知情人讲,上报赔偿的面积比实际面积要多,上报补偿是以当地其他村民名字顶替上报。这笔补偿款早已经到县里,承包人至今没有得到这笔款项。承包人多次上访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到乡里给的答服是:“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该工程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不予赔偿”。到县信访部门刚开始说是重审,后答服不予受理。到市和省信访部门说是到当地解决。到国家信访局又推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又说属补偿款截留问题应到被截留当地政府部队解决。

  分析:

  1,签订承包合同时经过了村民代表和乡政府同意,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2,承包土地补偿费。此承包不同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承包,如承包合同无约定遇征地土地补偿费归承包人,土地补偿费是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如征地时未到承包期限发包人应退还相应的承包费。

  3,青苗费。青苗费是一定要补给承包人的。“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该工程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不予赔偿”,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耕地开垦费。可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发包方主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