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
离婚案件在处理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公积金取得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离婚分割的只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再分割。而由于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由一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来给予对方补偿。
二、发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
该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具有人身属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这应该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取得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六、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的,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的
(1)若发生在子女结婚前,视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若发生在子女结婚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的。
2、父母全出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房屋的,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一般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a,若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b,若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c,若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的名下或夫妻双方的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a,若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b,若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夫妻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1、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若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为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九、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工商登记中的夫妻投资比例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若有证据证明其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财产成立的公司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工资,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买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若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屋时所享有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政策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若遗产没有分割的,应与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共有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共同所有,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若购房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积蓄,则该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