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裘栋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聘用保安人员合同书》,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委派保安人员至被告处负责安保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按约委派保安人员进驻被告处执勤提供服务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开具1-3月份的服务费发票共70560元且已提交给被告,被告仅在2014年4月30日支付了20560元服务费,2014年4月至12月份共产生保安服务费211680元被告均未支付,被告共计尚欠保安服务费26168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本案事实清晰,我方梳理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