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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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某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裘栋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聘用保安人员合同书》,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委派保安人员至被告处负责安保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按约委派保安人员进驻被告处执勤提供服务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开具1-3月份的服务费发票共70560元且已提交给被告,被告仅在2014年4月30日支付了20560元服务费,2014年4月至12月份共产生保安服务费211680元被告均未支付,被告共计尚欠保安服务费26168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本案事实清晰,我方梳理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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