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裘栋律师
执业资质:1330120**********
执业机构: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裘栋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已经完成交货义务以及引出的原告是否存在不履行运送和调试义务。我方认为本案合同的履行需还原当时的客观背景:即在合同签订之前我方方已经将案涉出租设备运送至被告所在的福建南平市,并且由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孙泓对设备予以了签收,因此系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中对于运送地点的安排,最终法院也采取了我方观点,全部支持了我方诉求。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