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一房二卖如何赔偿损失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889人看过

案件描述

王某看中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后交付了20万元的首付款。两个月以后房价上涨,开发商在楼盘竣工验收后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并为刘某办理了产权证。王某在等待收房期间发现刘某已经搬进其购买的房屋并开始装修,才知道开发商将房屋另卖的事实。王某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查询,发现房屋确已登记在刘某名下。王某遂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请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其已付购房款数额一倍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将已经卖给王某的商品房又再卖给刘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王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结合王某实际支付20万元首付款的情况,开发商在房价上涨后可得利益等因素,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王某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王某实际支付购房款的 50%即10万元的损失。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王某虽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只享有债权,对所购房屋并不享有物权。而刘某虽然签订合同在后,但是其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这就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开发商对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防止售房人一房二卖情况的出现,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在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未经买受人同意处分房屋的行为将不发生物权效力,从而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