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7年,赵某经拍卖从甲单位取得县城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当时的拍卖面积为1516.04平方米,与该房产登记的面积一致。2009年3月,赵某与某银行以该处房产为标的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为2009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3日,共计5年;租金为46.8万元/年。双方一直按该协议履行相关义务。2010年,经有关部门重新测量,确定该房产的实际面积为2207.45平方米,与原拍卖公告和房产证载明的1516.04平方米相差691.41平方米。甲单位在获知此情况后,于2012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以赵某为被告的不当得利之诉。该案以赵某补交购房款39万元的调解结果结案。赵某在补交购房款后向房产局申请补办了691.41平方米的房产证。然后基于同样的理由,将某银行起诉至安乡法院,要求其补缴从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少缴的691.41平方米的租金。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对出租房屋的面积这一重要、关键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且错误认识的原因非原告本身的重大过失,故认定赵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误解,该房屋租赁协议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根据赵某的诉求和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