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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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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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离婚冷静期这种说法?

发布者:姚强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52人看过


网友罗技:

姚律师,你好。我和我老公两人关系不好,双方一直在协商离婚,现在已经协商好了,准备去办理离婚登记。现在我听说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不能马上拿到离婚证,而是要等一个月后才能拿到离婚证,不知道是不是有这种说法?

姚律师:

你好,罗技。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从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为了减少离婚的冲动盲目性,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个月“冷静期”,当然一方向法院起诉解决离婚就没有这个限制,并且《民法典》从202111日才开始生效。因此在202111日之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还没有这个“冷静期”限制。

法律小常识:

《民法典》

1077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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