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诗律师
李显诗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5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达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5281826087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5:00-23:59

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再审成功,改判

发布者:李显诗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7日 748人看过 举报

2020-02-07

案件描述

四川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即《担保书》和《保证书》的担保人冉XX的签字均不是申诉人冉XX本人签字,申诉人冉XX不存在担保的事实,没有授权他人签字,也无事后追认担保的事实行为。被申诉人四川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担保合同对申请人冉XX不具备效力,其担保合同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当事人主体为债权人与作为提供担保或抵押物的第三人。被申请人四川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明知与申请人冉XX之间没有签订担保合同,诉其冉XX承担担保责任系恶意诉讼,因承担造成申请人冉XX参与诉讼导致的损失。

据被申请人四川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担保书》第2项载明为房产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为抵押担保非保证担保,以不动产担保为办理抵押登记,不发生抵押权效力,且申请人冉XX未在该担保书上签字。申请人冉XX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委托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四川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2012年5月13日的《担保书》其乙方保证人处“冉XX”的签名进行笔迹司法鉴定,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7月5日作出成联【2018】文鉴字第206号鉴定书,其鉴定意见为不同人书写。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即《担保书》和《保证书》的担保人冉XX的签字均不是申诉人冉XX本人签字,申诉人冉XX不存在担保的事实,没有授权他人签字,也无事后追认担保的事实行为。被申诉人四川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担保合同对申请人冉XX不具备效力,其担保合同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当事人主体为债权人与作为提供担保或抵押物的第三人。被申请人四川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明知与申请人冉XX之间没有签订担保合同,诉其冉XX承担担保责任系恶意诉讼,因承担造成申请人冉XX参与诉讼导致的损失。

据被申请人四川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担保书》第2项载明为房产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为抵押担保非保证担保,以不动产担保为办理抵押登记,不发生抵押权效力,且申请人冉XX未在该担保书上签字。申请人冉XX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委托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四川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2012年5月13日的《担保书》其乙方保证人处“冉XX”的签名进行笔迹司法鉴定,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7月5日作出成联【2018】文鉴字第206号鉴定书,其鉴定意见为不同人书写。



李显诗律师(咨询电话:15281826087))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本科,中共党员,于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取法律职业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1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民间借贷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1511720********14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