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宋XX与被告镇巴X 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我于2011年到被告镇巴X煤矿工作,2011年至2015年6月在被告镇巴X煤矿从事井下岩石巷道掘进管理工作,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前在家休息及找政府部门解决职业病待遇。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10日在被告镇巴X煤矿从事井下安检工作。工资为月薪资,工资5500元。原告经医院检查系疑似职业病,多次要求被告为其提供职业病检查的手续,被告拒绝,被告未组织原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违反法律规定。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18年7月25日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劳仲不字(2018)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要求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宋xx与被告镇巴x煤矿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被告煤矿拒绝劳动者职业病检查,进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凭判决书可以单方面进行工伤职业病诊断和工伤申请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宋XX与被告镇巴X 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我于2011年到被告镇巴X煤矿工作,2011年至2015年6月在被告镇巴X煤矿从事井下岩石巷道掘进管理工作,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前在家休息及找政府部门解决职业病待遇。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10日在被告镇巴X煤矿从事井下安检工作。工资为月薪资,工资5500元。原告经医院检查系疑似职业病,多次要求被告为其提供职业病检查的手续,被告拒绝,被告未组织原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违反法律规定。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18年7月25日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劳仲不字(2018)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要求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宋xx与被告镇巴x煤矿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被告煤矿拒绝劳动者职业病检查,进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凭判决书可以单方面进行工伤职业病诊断和工伤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