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徐XX2010年9月至2013年12月在被告镇巴X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原告徐XX于2013年12月在被告单位因工受伤,肩部骨折,在家休养,原告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10日在被告镇巴XX煤矿从事井下开绞车工作。原告徐XX于2017年10月前的月工资为4500元,2017年10月后的工资为计件工资,平均每月为6000元左右。原告经医院检查系疑似职业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提供职业病检查的手续,被告均予拒绝,被告未组织原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违反法律规定。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18年7月25日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劳仲不字(2018)第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要求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镇巴X煤矿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被告煤矿拒绝劳动者职业病检查,进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凭生效的判决书可以单方面进行工伤职业病诊断和工伤申请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X2010年9月至2013年12月在被告镇巴X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原告徐XX于2013年12月在被告单位因工受伤,肩部骨折,在家休养,原告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10日在被告镇巴XX煤矿从事井下开绞车工作。原告徐XX于2017年10月前的月工资为4500元,2017年10月后的工资为计件工资,平均每月为6000元左右。原告经医院检查系疑似职业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提供职业病检查的手续,被告均予拒绝,被告未组织原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违反法律规定。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18年7月25日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劳仲不字(2018)第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要求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镇巴X煤矿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被告煤矿拒绝劳动者职业病检查,进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凭生效的判决书可以单方面进行工伤职业病诊断和工伤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