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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在餐厅上厕所,在过道摔伤,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02月07日 | 发布者:李显诗 | 点击:62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叶某在餐厅上厕所,在过道摔伤,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厕所是上诉人为经营餐馆所需自己扩建的厕所,也是餐馆唯一的厕所,上诉人在该厕所的过道安装了铁门并加锁。上诉人在原水泥板断裂后用木板...

案件描述

      叶某在餐厅上厕所,在过道摔伤,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厕所是上诉人为经营餐馆所需自己扩建的厕所,也是餐馆唯一的厕所,上诉人在该厕所的过道安装了铁门并加锁。上诉人在原水泥板断裂后用木板铺设应意识到存在安全隐患,且原有公共厕所被上诉人用砖头堵死了。叶碧霞是在餐馆就餐上厕所时摔伤,上诉人应承担责任。叶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一审法院对叶某某的适用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是正确。

       律师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叶某在“姐妹小吃”餐馆外通道受伤,被告王某1、王某2作为该通道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在该通道水泥板断裂后铺设的木檩棒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危害的情况下,未在通道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防范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叶某在餐厅上厕所,在过道摔伤,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厕所是上诉人为经营餐馆所需自己扩建的厕所,也是餐馆唯一的厕所,上诉人在该厕所的过道安装了铁门并加锁。上诉人在原水泥板断裂后用木板铺设应意识到存在安全隐患,且原有公共厕所被上诉人用砖头堵死了。叶碧霞是在餐馆就餐上厕所时摔伤,上诉人应承担责任。叶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一审法院对叶某某的适用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是正确。

       律师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叶某在“姐妹小吃”餐馆外通道受伤,被告王某1、王某2作为该通道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在该通道水泥板断裂后铺设的木檩棒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危害的情况下,未在通道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防范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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