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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案例 丨 离婚后,成功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4种情形

作者:易美玲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9次举报
2020-12-08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旦确定,另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由己方抚养,主要途径有两个:一是双方协商变更;二是到法院诉讼变更。到法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必须要符合法定变更情形才能被法院支持。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夫妻育有子女且子女系未成年的,都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都是明确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旦确定,另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由己方抚养,主要途径有两个:一是双方协商变更;二是到法院诉讼变更。


一、

协商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若双方协商一致,则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二、

诉讼变更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但是笔者查询了广东省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变更抚养权的相关案例,结果显示:不支持率占38.60%;部分支持占24.96%,撤销占0.69%;完全支持仅占12.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如下: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注: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后,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前文“十周岁以上”放宽至“八周岁以上”。)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必须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接下来为大家分享五个案例,阐述上述规定的四种法定变更情形。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案例索引:(2015)临少民初字第79号 

法官观点:

      原告主张被告精神分裂症病情未见好转,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范某丙已年满11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经本院依法询问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其父亲一起生活,对该子女的意见本院应予尊重。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婚生儿子范某丙变更为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案例索引:(2020)粤1521民初967号     

法官观点:

      原、被告虽在离婚时约定女儿王梦彤由被告负责抚养,但由于离婚后被告没有条件抚养女儿,无法亲自照顾,将女儿寄托他人抚养导致女儿缺乏家庭的温暖,被告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表达意见,未见其有抚养孩子的意愿。现在女儿跟随原告生活,原告有抚养的意愿及抚养能力,且女儿也更需要母亲的贴心照顾,综上,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原告主张婚生女孩王梦彤变更由其抚养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案例:(2019)粤0881民初9号   

法官观点:

      原告有较强经济能力,居住学校对面,环境条件优越,小孩与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而且刘某2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因刘某2已满10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征询刘某2意见,刘某2向法院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判决变更女儿刘某2由原告负责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案例1:(2018)粤0512民初447号    

法官观点: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儿子吴某2由被告吴某1抚养,在原、被告离婚之后吴某2确实也由被告吴某1直接抚养,但由于2011年被告吴某1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此期间被告吴某1实际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现被告吴某1又涉嫌贩卖毒品被羁押,可以看出被告吴某1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利于吴某2的身心健康;且其现被羁押也已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又因吴某2已满十六周岁,其主动提出愿意跟随原告魏某生活。故原告魏某作为吴某2的母亲,也是其儿子的抚养权利人和义务人,其基于被告吴某1的抚养情况的改变而诉请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于法有据。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以及吴某2本人的意愿,对原告魏某主张变更儿子吴某2由其直接抚养权,予以支持。


案例2:(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953号   

法官观点:

      本案中,被告一直有吸毒的行为,在谢某某由其抚养后并未改正且常在家里吸毒。被告的吸毒行为,极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甚至会给孩子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从有利于谢某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原告主张谢某某变更为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




律 师 说


      “可怜天下父母心!”在离婚案中,父母双方往往都会“拼尽全力”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规定也一直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也对子女抚养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3种: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子女的抚养权,字面上为“权利”,实则为重大的“义务”!孩子跟了你,是否真的对孩子最有利?”还真的需要父母双方切切实实地为孩子“计深远”!


易美玲团队,部门主任,多年专注于婚姻、继承案件。 ·盈科(广州)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部门主任; ·北京市盈科(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1440120********09 婚姻家庭、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