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山东高法
很多当事人咨询:人定居在国外,如果诉讼离婚的话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分两种情况,若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情况一: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男方与女方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在英国定居。由于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女方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原告女方的户籍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男方出国前户籍地位于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女方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长期定居于国外的签证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及《民诉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居住在国外的,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此类诉讼中,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国外居住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长期签证、定居国移民机关签发的定居证明等。 情况二: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男方和女方户籍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二人在国外工作学习时相识相爱,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婚后,为了孩子读书上学,二人在广州市荔湾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之后,男女双方均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住权。2021年,女方发现男方婚内出轨,二人在国外协议离婚。 因为广州市荔湾区的学区房为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女方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按照《民诉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然而对于双方均定居国外的案件,则适用《民讼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类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财产,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以此判断主要财产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如果诉讼标的物价值不明确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财产价值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财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的,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同时,如果主要财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财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易美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