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离婚案件中,夫妻名下的动产、不动产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借名买房可能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不宜以不动产证书的登记来简单认定。本案例中,法院观点:有初步证据证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不适宜在离婚案件中径行处理,双方可待该房最终确定权属后再行主张。 (备注:本文所采用的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切勿照搬。 重点提示:案例中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请注意查询现行相法律规定。)
案情摘要 1.男方起诉女方,要求离婚; 2.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套系燕郊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 3.男方不同意分割该燕郊房产,理由:该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登记时间为2010年6月8日。但该房实际为其子华某某出资购买,由华某某负责偿还贷款,并提交华某某还款记录以及家具购买合同、物业缴费票据等证据,证明该房系华某某借名购买。 4.女方不同意男方的上述观点,认为上述房屋的首付款系其交纳,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 5.庭审中,女方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价值鉴定,经鉴定,房屋总价为75.09万元,女方支付评估费3000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燕郊房产,男方主张系借名买房,女方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本案证据,该房产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在本案中不宜径行处理,可待该房最终确定权属后再行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燕郊房产。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登记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同时也有初步材料显示该房产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法院对存在争议的财产不宜迳行处理,双方可待该房最终确定权属后再行主张。 律师提示 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各种财产状况,目的很简单,减少或增加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是夫妻一方提出其名下房产系替他人代持,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予以分割;也有案外人提出该财产系其所有,亦或是夫妻一方要求分割他人名下代持的财产。但通常情况是,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财产意欲证明系他人所有,或将他人名下的财产意欲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都存在比较大的困难。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律师建议在实务中,千万别耍小心机,也别太相信人性。为防风险,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若房屋确系替他人代持的,购房时,最好以夫妻二人的名义与实际购房人签署《借名买房协议》或《代持协议》; 2.实际购房人的购房款直接转账支付给卖家,并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不要用现金支付; 3.如果有按揭贷款,日后的按揭还款应由实际购房人偿还每月的按揭贷款,并保存银行还款流水及凭证; 4. 收房后,房屋装修、居住、管理、水、电、煤等费用的支出均应出自实际购房人,并保留好相关支出凭证; 5.房屋不动产权利证书、购房发票及其他凭证原件由实际购房人保管; 6.实际购房人一旦符合过户条件时,应尽快将房屋过户至实际购房人名下; 7.若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实际购房人,利用他人名义购房,作为实际购房人,同样也应做到上述几点。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9753号
易美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