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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离婚案件中借名买房的处理(一)

作者:易美玲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2次举报
2022-06-23

观点摘要

    离婚案件中,夫妻名下的动产、不动产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借名买房可能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不宜以不动产证书的登记来简单认定。本案例中,法院观点:有初步证据证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不适宜在离婚案件中径行处理,双方可待该房最终确定权属后再行主张。

(备注:本文所采用的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切勿照搬。

重点提示:案例中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请注意查询现行相法律规定。)



案情摘要

1.男方起诉女方,要求离婚;

2.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套系燕郊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

3.男方不同意分割该燕郊房产,理由:该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登记时间为2010年6月8日。但该房实际为其子华某某出资购买,由华某某负责偿还贷款,并提交华某某还款记录以及家具购买合同、物业缴费票据等证据,证明该房系华某某借名购买。

4.女方不同意男方的上述观点,认为上述房屋的首付款系其交纳,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

5.庭审中,女方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价值鉴定,经鉴定,房屋总价为75.09万元,女方支付评估费3000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燕郊房产,男方主张系借名买房,女方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本案证据,该房产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在本案中不宜径行处理,可待该房最终确定权属后再行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燕郊房产。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登记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同时也有初步材料显示该房产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法院对存在争议的财产不宜迳行处理,双方可待该房最终确定权属后再行主张。


律师提示

    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各种财产状况,目的很简单,减少或增加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是夫妻一方提出其名下房产系替他人代持,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予以分割;也有案外人提出该财产系其所有,亦或是夫妻一方要求分割他人名下代持的财产。但通常情况是,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财产意欲证明系他人所有,或将他人名下的财产意欲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都存在比较大的困难。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律师建议在实务中,千万别耍小心机,也别太相信人性。为防风险,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若房屋确系替他人代持的,购房时,最好以夫妻二人的名义与实际购房人签署《借名买房协议》或《代持协议》

2.实际购房人的购房款直接转账支付给卖家并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不要用现金支付;

3.如果有按揭贷款日后的按揭还款应由实际购房人偿还每月的按揭贷款,并保存银行还款流水及凭证;

4. 收房后,房屋装修、居住、管理、水、电、煤等费用的支出均应出自实际购房人,并保留好相关支出凭证;

5.房屋不动产权利证书、购房发票及其他凭证原件由实际购房人保管

6.实际购房人一旦符合过户条件时,应尽快将房屋过户至实际购房人名下;

7.若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实际购房人,利用他人名义购房,作为实际购房人,同样也应做到上述几点。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9753号


易美玲团队,部门主任,多年专注于婚姻、继承案件。 ·盈科(广州)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部门主任; ·北京市盈科(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1440120********09 婚姻家庭、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