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钦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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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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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周钦明解读: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对民企员工的影响

作者:周钦明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6次举报

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具体条款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024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一个民营企业管理中的的新“雷”产生!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原有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各增设一款,将实施背信腐败行为的民企董事、监事、高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进一步完善了对国企民企平等保护的法治营商环境《刑(十二)》第二条规定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延伸到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防范策略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且为了防范这种犯罪行为,苏州刑事律师周钦明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非法牟利。


(二)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员工了解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律后果,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三)加强监督和审计: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和业务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防止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发生。


(四)建立举报制度:企业应该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和奖励,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的来说,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对民企员工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3月1生效的该修正案,对民营企业高管及一般工作人员都是一个雷,但对于企业来说是个更好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认识,采取有效的防范策略,防止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企业或者员工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可以向苏州刑事律师周钦明咨询。


周钦明律师,扬州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苏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1999年开始执业,先后在徐州、上海等地执业,现为北京天驰君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1999101561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