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钦明律师团队接收的Y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委托,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先将刑事拘留改变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贵院受理的Y某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证据卷,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谈谈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受贿金额,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认定基本上属实,应为65万元。1)业委会8人中有3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受贿或者索贿的主观故意,只是因为碍于情面以及不愿意得罪人而暂时先拿着,客观上这3人对5万元现金也是在拿了10几天后就及时退还给物业公司的了,2)对于物业公司报案时声称送业委会8人每人2个停车位,辩护人认为根据某某某等人的申请来看,这3个业委会成员在主观上并没有想收受车位的主观故意,对于其车位晚付钱,物业公司是同意的,且这3个人事先向物业公司写了申请,并在年底将车位钱付清。辩护人认为不应该将退还的现金及购买的车位费用计算在受贿数额内。故辩护人认为本案受贿人员仅仅系业委会中的五人,受贿金额也仅应该按这5人的共同金额来计算量刑。
二、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来看,目前该草案已经二审,本月19日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草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将“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调整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修正案虽系草案,但从立法精神也可以看出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及巨大的量刑作了从轻规定,以便体现刑罚相适应的精神。辩护人同时也认为该修正案应会在不久的时间内会通过并施行。
三、被告人Y某某在此案共同犯罪中,仅仅系一般性参与同意,其并不是提议人、策划人,其不是积极实施人,且主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其已经真诚悔罪,依法也应该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该起案件,受贿数额仅仅达到较大标准,被告人Y某某也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以上情节,给予被告人Y某某予以不起诉或者缓刑量刑建议。
该案在取保候审成功后,在检察院积极退赔退赃,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缓刑处理,后法院判决缓刑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