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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雪楠|时间:2020年06月22日|2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与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924民初4193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B;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陈某和A于2007年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2月10日生一男孩B,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A甲不能承担家庭责任,不关心孩子,生活完全依靠父母,2015年7月戴XX和与B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A甲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A丙身份证明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陈某和A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B,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事务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育有一子,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和睦家庭,即使目前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正确处理好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甲之婚姻离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B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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