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XX与徐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24民初6942号
原告:刘XX,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射阳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B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