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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联合意见书

发布者:唐恒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26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联合意见书

岳塘区检察院于2014年5月28日对被告人黄奕雄、黄喜平、彭光、黄泽高四人的非法经营罪向岳塘区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4年8月8日已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四个被告的辩护律师分别就本案证据材料及所涉罪名提出异议,发表辩护观点,现再次联合建议法庭对该非法经营罪名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以定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准。

理由如下:

一、本案从刑拘、批捕均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仅在公诉环节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二、本案的被告彭光于2012年8月被岳塘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样的犯罪行为和性质不能判处两种不同的罪名。

三、根据最高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轻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本案中销售假烟的行为出现了罪名竞合。

辩方认为:

第一,非法经营是违背专供、专卖等特许审批的规定,无证销售正规 合格产品的行为,四被告均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第二,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期为无期,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最高刑期仅为有期徒刑,从量刑的实质处罚来讲,销售伪劣产品罪处刑更为严重。

第三,四被告均系暗箱销售并未开店经营,在合格产品中掺假谋利。

由此,针对被告贩卖假烟的行为,结合法院多次类似的案例以及被告人彭光于2012年8月岳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均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岳塘区检察院亦多次就同类案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出公诉,那么就本案改变定性肯定不当,是曲解法律的本意,请求法庭尊重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对四被告改变定性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为感。

被告:黄奕雄 辩护律师:

被告:黄喜平 辩护律师:

被告:彭光 辩护律师:

被告:黄泽高 辩护律师: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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