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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发布者:唐恒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2633人看过举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唐习武的委托,指派我今天出庭担任其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的一审代理人,刚才通过法庭调查,已经对原告受损的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本代理人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我国相应的法律,综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原告受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因事故火灾所造成的车损和货损,均与被告交通肇事所引发的火灾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火灾发生经过:2013年11月15日7时,原告唐习武驾驶冀G75177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Q708挂)途经京珠高速1597km处发现被告冯伟驾驶的川XAJ368小车追尾被告湖南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湘D95575客车,于是紧急避让侧翻在湘D95575客车右侧的路外水沟边,原告车辆未与被告俩事故车辆发生接触,然而不料由于湘D95575客车的油箱漏油引发明火,火势迅速漫延,先后将三车燃烧,造成原告的车辆及货物全部烧毁的严重后果。

2、本案中证据充分说明原告无过错,火灾事故由被告引发造成损失,应由被告共同承担。

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湘公交高四认字第2013第00094号):原告自行承担翻车的全部责任,原告未与前面两车发生接触。

②衡东县消防中队证明:2013年11月15日7:37时许,京珠高速1597km处发生追尾事故,出警中途一台小车与一台客车追尾引发火灾,引燃旁边的一台挂车发生起火,其挂车车牌为冀G75177和冀GQ708挂(即原告车辆)。

③事发后经交警部门委托作出价值鉴定,衡评价书(2013)第70号、80号鉴定书,其中原告冀G75177及冀GQ70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评估为210211元,所载货物损失为558572元。两项共合计为768783元。

④本案相应的案卷材料、照片及证人证言均证实原告车辆被烧毁系被告车辆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2009年12月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条款,其中第六条、第八条有具体规定,由此原告的车损及货损事实清楚,责任分明,应由被告依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湖南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抗辩的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其理由不成立,法庭不应采纳。

①原告车辆的受损起火直接原因是被告湘D95575客车漏油引起火灾漫延所致,在本案中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主体,至于他的车辆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是何人造成,那是他依法可以追索权利的范畴,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衡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对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到位,由此说明被告有关于赔付的能力和义务。

三、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对承担车辆承担保险责任。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③本案中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被告车辆与被告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及承保事项、金额,而本案在承保期限内,故保险公司按约应当承担理赔义务。

四、鉴于原告因本次火灾受损严重,导致原告负债累累,居无定所,请求人民法院本着人文关怀,尊重事实依照法律,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代理律师:唐恒

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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