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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破产拍卖

发布者:李岩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破产清算 |1122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中第5条的规定“处置破产财产,一般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并加强对拍卖程序的监督,要确保拍卖的透明度、公平性…”,根据上述规定破产拍卖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不属于司法强制拍卖中的法院委托拍卖情形。同时,又因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对拍卖程序的监督行为,使破产拍卖程序又区别于普通的商业拍卖。所以,当事人在申请撤销破产拍卖时,不应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有关撤销拍卖事由的规定,应适用《破产法》、《拍卖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就如何撤销破产拍卖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企业破产法》【2007,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采用拍卖优先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2、《拍卖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七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拍卖无效及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五条【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主体及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民法总则》【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民法通则》【2009修正,现行有效】

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七条【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三十一条【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第八十五条【破产拍卖中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拍卖】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

第五条【处置破产财产中对拍卖程序的规定】

处置破产财产,一般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并加强对拍卖程序的监督,要确保拍卖的透明度、公平性,防止拍卖流于形式。要依法确定竞买人的资格,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任意限定竞买人。所拍卖的破产财产价格,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格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一次拍卖不成的,应当降低底价继续拍卖,仍无法成交的,可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以实物作价抵还债务。以实物作价抵还债务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拍卖底价作为基本依据,做到公平、公正。防止因不适当地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抵还破产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实务要点


1、部分竞买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让渡自身利益的行为并不当然损害到他人利益,在未违法《合同法》52条和《拍卖法》37条的情形下,拍卖程序合法有效。



2、竞买人可通过与案外人协议约定拍卖标的物竞买资金分担的商业运作模式筹集竞买资金,并不违反《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4、竞买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委托拍卖服务合同》约定该他人“与有关部门协调”为竞买人在约定限价内取得法院拍卖财产,嗣后,竞买人主张服务合同无效应举证证明合同符合法定无效情形。


5、拍卖程序中竞买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应结合拍卖过程等因素综合考虑,拍卖时仅有事前串通的竞买人参与竞拍,导致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拍卖程序合法有效。

6、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价格;(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价格;(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7、拍卖程序中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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