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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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一人名下的风险

发布者:李岩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60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不懂,没关系。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翻译成以下处理规则:


第一,不存在恶意串通时


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能仅因为未经配偶同意,就判该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后续配偶不同意过户,或者索回房屋,擅自处理房屋的一方要向买家承担违约责任,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弟24条,配偶也要对外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房子过户且对方付了款


如果房屋已经过户,买家支付了合理对价(不低于市场价的70%),则一般可以视为善意的买家,配偶不能要回房子。这种情况下,配偶只能在离婚的时候(注意是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就拿上面的例子来讲,男方都已经把全部房屋抵押给银行,借到的款项又不知去向,女方离婚时怎么索赔?将来怎么执行到位?


这是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会被随意抵押或卖掉的风险。


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它风险呢?




咱们接着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男方在结婚登记前按揭购买一套房屋用于结婚,房屋价值50万元,首付25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25万元。女方在结婚前出资2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及购买生活用品等。5年后,二人共同还贷还清了银行贷款,此时,房屋价值100万元。要是这时候离婚,财产的分割结局会是怎样的呢?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房屋归男方,共同还贷的25万元及还贷的增值部分25万元共计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装修只剩下残值,价值几乎清零。


判决的结果为: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也就是说,结婚时,男女双方花费了相同的25万元,离婚时,男方得到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女方得到了男方补偿的25万元及使用了5年的生活用品。


坑   吧  ?


同样出那么多钱,就因为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就少分了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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