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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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躺车库睡觉遭碾身亡,车主构成犯罪吗?

作者:王春雪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6次举报
2022-11-10

河南汤阴的张先生某日开车回家在驶入小区地下停车场时,因路中间有一保洁阿姨在睡觉,将其碾压身亡。案发后,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男子,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索赔60多万元。最近,汤阴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先生无罪。

车主张先生为何被判无罪?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行为人能够预见到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却由于过失没有预见到。本案中,车库通道是用来行车的,不是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死者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张先生驾车经过车库通道,致使躺卧的被害人死亡完全是一个意外,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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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雪律师,女,系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重庆市合川区青年联合会副主席,重庆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合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1500120********6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