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省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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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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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曾省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曾省明,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任XX,女,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陈XX诉被告董XX、任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曾省明、被告董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从杭州萧山X厂采购羽绒后,以个人名义进行销售。董XX系杭州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服装加工需要采购羽绒,故双方于2006年就以个人名义进行羽绒买卖交易,货款结算均以个人名义进行。2014年4月至2015年期间,董XX共向原告采购羽绒货款金额1978235.5元,其中有1359207.5元的货款已由杭州萧山X厂向该公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董XX向原告支付过数万元(银行转账约6.5万元、另有现金几千元)货款。至2016年底,董XX仍拖欠巨额货款未付。在多次催讨后,两被告于2016年12月25日出具欠条承诺欠原告的175万元自2017年起每年支付40万元至2020年付清。原告曾于2017年10月2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承认欠款金额属实,并明确表示资金困难,无力偿还。最后,本院以未至付款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截至2018年1月8日,按欠条约定应于2017年支付的40万元货款被告一直未支付,且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无力清偿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解除该分期付款的约定。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货款分文未付。故现起诉要求:一、解除欠条中关于分期付款的约定;二、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被告董XX辩称:欠条有修改过,欠款性质为货款。但该买卖业务的主体系杭州X服饰有限公司,不应由两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任X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磅码单二十六份、订单十一份,用以证明董XX向原告购买货款总额为1978235.5元货物的事实;2、欠条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3、杭州X服饰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一份,用以证明董XX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4、增值税发票十四份,用以证明杭州萧山X厂开具给杭州X服饰有限公司的羽绒发票总额的事实;5、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副本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系杭州萧山X厂代理销售员,其以个人名义销售羽绒给被告并以个人名义进行结算的事实;6、(2017)浙0109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承认已无力偿还的事实。经质证,董XX对证据1、3、4、5、6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有异议,欠条是有修改过,且其没有欠原告现金,欠的都是货款。上述证据,虽未经任XX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董XX未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两被告曾与原告有羽绒买卖业务,经结算,两被告于2016年12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今欠陈XX现金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00。从2017年起每年付400000.00,2020年全部付清。”至2017年6月30日,原告向董XX讨该款,无果,原告即在该欠条上添加“2017年6月30日前未付20万,则要求全额立即付清。陈XX。2016年12月25日”。原告曾于2017年10月25日起诉要求两被告付款,后被本院以(2017)浙0109民初X号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解除欠条并由两被告支付全部货款。

另查明:杭州X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为董XX和董XX。

本院认为:虽然董XX抗辩称该买卖业务的主体系杭州X服饰有限公司,但经本院审查,任XX并非该公司股东,也未担任任何职务,其在欠条上签名并非职务行为,故本院可推断,案涉债务主体为两被告而非杭州X服饰有限公司,董XX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两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其未支付款项已超过总货款的20%,原告要求解除该欠条分期付款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任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陈XX与董XX、任XX之间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的欠条;

二、董XX、任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XX货款175万元,并赔偿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曾省明律师,1973年生,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现为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