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省明律师
曾省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9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被上诉人,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发布者:曾省明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省明,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某公司(已下简称无锡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某日,无锡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某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某供应商服务和相关增值服务等;投放网址为××,投放周期为12个月,费用为2.98万元。合同第一条关于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条款约定:1.2甲方应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合同费用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全额合同费用后本合同生效。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及方式支付费用的(乙方同意延期支付合同费用或同意其他支付方式的除外),则合同未在甲、乙双方之间生效且乙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此等情形下即便甲方后续支付了合同费用,乙方亦有权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合同第六条关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约定:6.5甲方应遵守某站现有的及不时更新的网站使用条款及其他任何网站使用规则。合同第八条关于诚信经营约定:8.1甲方承诺,甲方将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立即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就此在某国家站和/或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同时乙方无需向甲方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费用,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1.9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主体或该主体的分支机构在使用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网站所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存在上列任意情形之一或虽无上列情形但涉及不诚信行为被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网站关闭账号的,不管甲方或其分支机构的不诚信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合同期限内。2016年8月某日,无锡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合同费用2.98万元及某费用3万元。后双方又于2017年3月另行签订了《某服务合同》,投放网址为××,投放周期为24个月,费用为5.96万元,其他合同内容与上述一致。合同签订后,无锡某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合同费用。2016年7月19日,某公司收到买家投诉案外公司收到货款后不发货,并指出收款公司为无锡某公司。2016年10月13日,某公司收到买家投诉案外公司所发货物不符合约定或严重不对版。2017年2月22日,某公司收到用户投诉案外公司销售假货及要求某公司查询案外公司通过一达通公司签订合同及收款账户等真实性。2017年3月21日,某公司关闭了案外公司的账户。2017年3月23日,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与案外公司系关联公司且无锡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合同费用等为由关闭了无锡某公司在服务期限内使用的账号名分别为某某登陆账号,遂双方发生纠纷。另查明,2017年3月6日,某发布了《某规则》。该规则第七条关于规则接受条款的规定:用户对本规则及/或其更新版本有异议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服务;用户实际使用某站服务的,即表明认可并接受本规则。第三十七条关于违规处罚原则条款的规定:某有权对用户的行为及适用的规定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对于本规则未包含的其他损害用户或某利益的违规行为,某可以酌情参照处理,并对本规则及时进行补充。某依据本规则做出的相关处罚并不能免除用户根据法律法规、用户与某订立的合同等应当承担的赔偿及其他一切责任。无锡某公司于2017年6月提前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两份《某服务合同》,恢复其某站账户使用功能,并结合擅自关闭账号的时间,相应顺延服务期限,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以及其关闭无锡某公司账号、停止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原审法院依据已查证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一、关于某公司是否适格。本案双方均系案涉两份合同的当事人,且两份合同中均明确约定案涉合同所提供的某服务及增值服务是指某公司利用其网络技术等优势,为无锡某公司在某站持续提供相关网络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因此,某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合同约定的提供服务的主体,当然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二、关于某公司关闭账号及停止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1、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在收到买家关于案外公司发货不符合约定、严重货不对版等投诉后,通过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3月21日关闭了案外公司的账户。后又发现无锡某公司与案外公司存在具有相同的登录轨迹,并多次在同一IP上登录等情况,以此判断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关闭了无锡某公司(账户名为XX)的账户,终止向无锡某公司提供会员服务。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的约定,与无锡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在使用某公司的网站所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存在被第三人投诉称其有收款不发货或所发货物与约定严重不符等恶意或严重违约等不诚信行为被关闭账号的,不管无锡某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合同期限内,无锡某公司同意某公司有权立即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就此在某站或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同时某公司无需向无锡某公司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费用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虽然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并未对“关联关系”作出明确约定,但根据某发布的某规则的规定,某公司有权对用户的行为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而根据该规则关于规则接受条款的规定,无锡某公司在该规则发布后继续使用某站服务的,则视为其认可并接受本规则。综上,某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双方在上述合同中的约定以及某规则的规定,且双方的约定及某规则的规定未违反法律规定。2、关于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某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某公司收到全额合同费用后本合同生效。由于双方对合同生效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约定,现无锡某公司在未按约支付合同费用,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无锡某公司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无锡某公司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两份《某服务合同》,恢复某账号的诉请,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无锡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无锡某公司负担。

宣判后,无锡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于2017年3月6日发布的《某规则》不适用于上诉人。双方的服务合同订立于《某规则》发布之前,被上诉人发布该规则也并未告知上诉人。该规则是某站运营主体某广告有限公司发布的,非被上诉人发布,故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二、一审认定上诉人与案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一审时已经陈述为何会IP登陆地址同一的问题,符合客观事实,合情合理。一审对上诉人的合理解释不予采纳,却仅凭该规则中的内容认可被上诉人有权关停上诉人账户不当。IP地址一致不符合法定关联关系的定义,双方在合同中也未约定关联关系的情形,该规则系案外人发布也不应适用于本案。综上,上诉人无锡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某公司书面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具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系合同当事人,是适格被告。二、被上诉人关闭上诉人账号、停止提供服务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根据本案双方合同约定,与上诉人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在使用被上诉人网站所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存在被第三人投诉称其收款不发货、所发货物与约定不符等恶意或严重违约等不诚信行为被关闭账号的,不论上诉人的不诚信行为是否发生在合同期内,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在某站或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并无需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费用、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在《某规则》发布后继续使用某站服务的,视为认可并接受该规则。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无锡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无锡某公司与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服务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与上诉人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在使用被上诉人的网站所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存在被第三人投诉称其有收款不发货或所发货物与约定严重不符等恶意或严重违约等不诚信行为被关闭账号的,不管上诉人的不诚信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合同期限内,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有权立即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就此在某站或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同时被上诉人无需向上诉人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费用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又根据2017年3月6日发布的《某规则》第七条规则接受条款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七条关于违约处罚原则条款的规定,上诉人对该规则有异议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服务,若上诉人实际使用某站服务的即表明认可并接受本规则,某有权对用户的行为及适用的规定进行单方认定。因被上诉人在收到第三人对案外公司投诉并核查后于2017年3月21日关闭案外公司的账户,而上诉人与案外公司存在相同的登陆轨迹并多次在同一IP登陆,故被上诉人有权依据上述合同约定以及《某规则》封闭上诉人账户,并不予退还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服务合同因上诉人未支付费用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故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缺乏依据。综上,无锡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省明律师,1973年生,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现为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