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省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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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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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贩卖毒品罪被判7年上诉辩护后成功改判为1年3个月的办案记录

发布者:曾省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7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12月底,在温州工作的徐先生因他弟弟涉嫌贩卖毒品一审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欲委托律师做二审辩护一事专程前来杭州,仍然记得那天临近中午时跟徐先生在电话中初步了解了下,大致的案情经过是这样的:他弟弟小徐跟他一起在温州的一工厂工作,2013年1月11日下午,他弟弟在家洗衣服的时候,被路过的同乡小甘喊去陪同他去镇上借钱,到镇上后,小徐跟小甘上了警方便衣驾驶的车辆,之后他们就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捕了,在一审庭审中,小徐和小甘均否认在讯问中说过“小徐在看到后面有车时说后面有车跟着”,公诉方和法院均认为,根据小徐和小甘的笔录及二名证人即一名协警和一名假冒毒品购买方的男子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小徐在车上看到后面有车跟着的时候说过“后面有车跟着”这句话,从而判决小徐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4000元。

我为他们兄弟间的深厚感情及无辜蒙冤的案情所震动,决定在那天下午在事务所见面会谈。到傍晚时分,徐先生才赶到我所,看过他带来的一审判决书和上诉状,又详细了解了庭审经过后,初步分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相关证人未出庭质证,审理法院的级别违法,未为主犯提供辩护,即便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则该行为与所判刑罚明显不符,量刑畸重,上诉很有必要。徐先生听过后表示很赞成我的分析,也对上诉更有信心。之后,我们又有过多次联系,到元月初联系到二审承办法官后立即与徐先生联系确定在元月9号办理委托手续并前往法院阅卷、去温州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那天还比较顺利,上午阅卷,中午在隔壁的温州市图书馆食堂吃饭后即赶往温州市看守所,见到当事人小徐后,感觉他很紧张、激动,但表达能力有问题,就他的笔录内容,特别是导致一审法院据以定罪的事实即他陈述说“他看到后面有车时说过后面有车跟着”这一细节核实时,他说他看不清那些字、不认识笔录上的文字所以就签名了,我又问那第一份笔录是打印的不可能看不清吧,你是初中文化不可能不认识啊,怎么也签名了,他不说话了,我要他冷静,把真实情况告诉我,他也讲不出什么原因,谈到案发那天的经过他也多次说到时间太久了记不清了,这让我感觉他有些不信任我,或者是不诚实。同时他也提到在看守所从事繁重的长时间的体力劳动,身体吃不消,有受虐待的意思,我询问了是否有人打骂或者侮辱过他、是否有办案民警刑讯逼供,他都说没有,然后又了解了一审庭审的情况并转达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问候,告知他可以给我写信联系,到下班的时候结束会见。

回杭州后又详细查阅案卷,把所有笔录内容和证人证言内容的重点提炼出来对照分析,在坚持以无罪辩护为主的基础上又兼顾分析了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免予处罚的辩护词,该辩护词经多次修改,到开庭前3天才最终定稿。

2014年2月18日,承办法官与我联系确定开庭时间为2月24日上午9点,我于2月21日星期五上午赶到温州市看守所再次会见小徐,就我的辩护思路及他庭审要注意的地方进行了交流,中间我再次就他为何在写有他看到后面有车跟着时提醒车上人员时,他又说他确实没有说,我问那你就没有看笔录内容吗,这么多次都没有看吗,他说他看了,他要求民警更改删除该文字,但办案民警说让他签字没有关系的还跟他赌咒说他肯定说过等等,我又就此事实的后果分析过,在听到他斩钉切铁的否认说过这句话后,我说那我立即向法院申请调取你们做讯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做询问笔录的全部录音录像,并当场起草了调取录音录像申请书,在他签名确认后,在下午赶到法院交给了承办法官。

2014年2月24日上午开庭,二位被告人同一审庭审中一样均否认被告人小徐在车上说过后面有车跟着,也否认他们在笔录上所陈述的小徐在车上说过后面有车跟着,质证过程中我和公诉方的控辩非常激烈,主审法官还是明显偏袒公诉人,到中午我发表辩护词时,主审法官多次以我已经提交长达6页的书面辩护词为由要求我尽量做简短的辩护,导致庭审结束后委托人认为我未尽到辩护职责,辩护效果不理想。在庭审结束时我再次重申结合一审、二审被告人的陈述,法院必需向侦查机关调取对被告人、证人等所作的全部笔录的录音录像才能认定笔录和证人证言的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就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小徐构成犯罪。庭审之后一直就调取录音录像一事多次和承办法官交涉,开庭后大约一周,承办法官电话通知我,当初侦查机关确实向公诉方移交了全部录音录像资料,但现在该录音录像资料因故无法播放。我坚持没有有效的录音录像资料则不能认定小徐有罪的观点并阐述法律依据,承办法官承诺会慎重考虑下判,同时也提醒我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话说到这个份上,我只能说谢谢法官了。

2014年2月19日,二审终审宣判,我非常想前往听判,但因故未能前往,后徐先生告诉我二审改判为一年三个月了。想想小徐还有20天就要重获自由了,我也为他高兴,同时对这个有罪判决还是非常不满。我是希望当事人能够申请再审 彻底洗脱罪名重获清白的。

这个案件尽管改判了,但仍然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还是有罪推定导致的结果。最后,关于改判的关键,我个人认为,案件事实本身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特别是关键的录音录像证据,一审辩护律师没有提、没有注意到,我也差点忽略过去,这里要吸取教训,对表达能力不足的当事人,一定要耐心寻找真实情况。耐心、细心、责任心相结合,一定可以把案件办好。

二审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刑终字第38号。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12月底,在温州工作的徐先生因他弟弟涉嫌贩卖毒品一审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欲委托律师做二审辩护一事专程前来杭州,仍然记得那天临近中午时跟徐先生在电话中初步了解了下,大致的案情经过是这样的:他弟弟小徐跟他一起在温州的一工厂工作,2013年1月11日下午,他弟弟在家洗衣服的时候,被路过的同乡小甘喊去陪同他去镇上借钱,到镇上后,小徐跟小甘上了警方便衣驾驶的车辆,之后他们就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捕了,在一审庭审中,小徐和小甘均否认在讯问中说过“小徐在看到后面有车时说后面有车跟着”,公诉方和法院均认为,根据小徐和小甘的笔录及二名证人即一名协警和一名假冒毒品购买方的男子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小徐在车上看到后面有车跟着的时候说过“后面有车跟着”这句话,从而判决小徐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4000元。

我为他们兄弟间的深厚感情及无辜蒙冤的案情所震动,决定在那天下午在事务所见面会谈。到傍晚时分,徐先生才赶到我所,看过他带来的一审判决书和上诉状,又详细了解了庭审经过后,初步分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相关证人未出庭质证,审理法院的级别违法,未为主犯提供辩护,即便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则该行为与所判刑罚明显不符,量刑畸重,上诉很有必要。徐先生听过后表示很赞成我的分析,也对上诉更有信心。之后,我们又有过多次联系,到元月初联系到二审承办法官后立即与徐先生联系确定在元月9号办理委托手续并前往法院阅卷、去温州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那天还比较顺利,上午阅卷,中午在隔壁的温州市图书馆食堂吃饭后即赶往温州市看守所,见到当事人小徐后,感觉他很紧张、激动,但表达能力有问题,就他的笔录内容,特别是导致一审法院据以定罪的事实即他陈述说“他看到后面有车时说过后面有车跟着”这一细节核实时,他说他看不清那些字、不认识笔录上的文字所以就签名了,我又问那第一份笔录是打印的不可能看不清吧,你是初中文化不可能不认识啊,怎么也签名了,他不说话了,我要他冷静,把真实情况告诉我,他也讲不出什么原因,谈到案发那天的经过他也多次说到时间太久了记不清了,这让我感觉他有些不信任我,或者是不诚实。同时他也提到在看守所从事繁重的长时间的体力劳动,身体吃不消,有受虐待的意思,我询问了是否有人打骂或者侮辱过他、是否有办案民警刑讯逼供,他都说没有,然后又了解了一审庭审的情况并转达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问候,告知他可以给我写信联系,到下班的时候结束会见。

回杭州后又详细查阅案卷,把所有笔录内容和证人证言内容的重点提炼出来对照分析,在坚持以无罪辩护为主的基础上又兼顾分析了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免予处罚的辩护词,该辩护词经多次修改,到开庭前3天才最终定稿。

2014年2月18日,承办法官与我联系确定开庭时间为2月24日上午9点,我于2月21日星期五上午赶到温州市看守所再次会见小徐,就我的辩护思路及他庭审要注意的地方进行了交流,中间我再次就他为何在写有他看到后面有车跟着时提醒车上人员时,他又说他确实没有说,我问那你就没有看笔录内容吗,这么多次都没有看吗,他说他看了,他要求民警更改删除该文字,但办案民警说让他签字没有关系的还跟他赌咒说他肯定说过等等,我又就此事实的后果分析过,在听到他斩钉切铁的否认说过这句话后,我说那我立即向法院申请调取你们做讯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做询问笔录的全部录音录像,并当场起草了调取录音录像申请书,在他签名确认后,在下午赶到法院交给了承办法官。

2014年2月24日上午开庭,二位被告人同一审庭审中一样均否认被告人小徐在车上说过后面有车跟着,也否认他们在笔录上所陈述的小徐在车上说过后面有车跟着,质证过程中我和公诉方的控辩非常激烈,主审法官还是明显偏袒公诉人,到中午我发表辩护词时,主审法官多次以我已经提交长达6页的书面辩护词为由要求我尽量做简短的辩护,导致庭审结束后委托人认为我未尽到辩护职责,辩护效果不理想。在庭审结束时我再次重申结合一审、二审被告人的陈述,法院必需向侦查机关调取对被告人、证人等所作的全部笔录的录音录像才能认定笔录和证人证言的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就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小徐构成犯罪。庭审之后一直就调取录音录像一事多次和承办法官交涉,开庭后大约一周,承办法官电话通知我,当初侦查机关确实向公诉方移交了全部录音录像资料,但现在该录音录像资料因故无法播放。我坚持没有有效的录音录像资料则不能认定小徐有罪的观点并阐述法律依据,承办法官承诺会慎重考虑下判,同时也提醒我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话说到这个份上,我只能说谢谢法官了。

2014年2月19日,二审终审宣判,我非常想前往听判,但因故未能前往,后徐先生告诉我二审改判为一年三个月了。想想小徐还有20天就要重获自由了,我也为他高兴,同时对这个有罪判决还是非常不满。我是希望当事人能够申请再审彻底洗脱罪名重获清白的。

这个案件尽管改判了,但仍然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还是有罪推定导致的结果。最后,关于改判的关键,我个人认为,案件事实本身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特别是关键的录音录像证据,一审辩护律师没有提、没有注意到,我也差点忽略过去,这里要吸取教训,对表达能力不足的当事人,一定要耐心寻找真实情况。耐心、细心、责任心相结合,一定可以把案件办好。

二审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刑终字第38号。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12月底,在温州工作的徐先生因他弟弟涉嫌贩卖毒品一审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欲委托律师做二审辩护一事专程前来杭州,仍然记得那天临近中午时跟徐先生在电话中初步了解了下,大致的案情经过是这样的:他弟弟小徐跟他一起在温州的一工厂工作,2013年1月11日下午,他弟弟在家洗衣服的时候,被路过的同乡小甘喊去陪同他去镇上借钱,到镇上后,小徐跟小甘上了警方便衣驾驶的车辆,之后他们就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捕了,在一审庭审中,小徐和小甘均否认在讯问中说过“小徐在看到后面有车时说后面有车跟着”,公诉方和法院均认为,根据小徐和小甘的笔录及二名证人即一名协警和一名假冒毒品购买方的男子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小徐在车上看到后面有车跟着的时候说过“后面有车跟着”这句话,从而判决小徐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4000元。

到元月初联系到二审承办法官后立即与徐先生联系确定在元月9号办理委托手续并前往法院阅卷、去温州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那天还比较顺利,上午阅卷,中午在隔壁的温州市图书馆食堂吃饭后即赶往温州市看守所,见到当事人小徐后,感觉他很紧张、激动,但表达能力有问题,就他的笔录内容,特别是导致一审法院据以定罪的事实即他陈述说“他看到后面有车时说过后面有车跟着”这一细节核实时,他说他看不清那些字、不认识笔录上的文字所以就签名了,我又问那第一份笔录是打印的不可能看不清吧,你是初中文化不可能不认识啊,怎么也签名了,他不说话了,我要他冷静,把真实情况告诉我,他也讲不出什么原因,谈到案发那天的经过他也多次说到时间太久了记不清了,这让我感觉他有些不信任我,或者是不诚实。同时他也提到在看守所从事繁重的长时间的体力劳动,身体吃不消,有受虐待的意思,我询问了是否有人打骂或者侮辱过他、是否有办案民警刑讯逼供,他都说没有,然后又了解了一审庭审的情况并转达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问候,告知他可以给我写信联系,到下班的时候结束会见。

回杭州后又详细查阅案卷,把所有笔录内容和证人证言内容的重点提炼出来对照分析,在坚持以无罪辩护为主的基础上又兼顾分析了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免予处罚的辩护词,该辩护词经多次修改,到开庭前3天才最终定稿。

2014年2月18日,承办法官与我联系确定开庭时间为2月24日上午9点,我于2月21日星期五上午赶到温州市看守所再次会见小徐,就我的辩护思路及他庭审要注意的地方进行了交流,中间我再次就他为何在写有他看到后面有车跟着时提醒车上人员时,他又说他确实没有说,我问那你就没有看笔录内容吗,这么多次都没有看吗,他说他看了,他要求民警更改删除该文字,但办案民警说让他签字没有关系的还跟他赌咒说他肯定说过等等,我又就此事实的后果分析过,在听到他斩钉切铁的否认说过这句话后,我说那我立即向法院申请调取你们做讯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做询问笔录的全部录音录像,并当场起草了调取录音录像申请书,在他签名确认后,在下午赶到法院交给了承办法官。

2014年2月24日上午开庭,二位被告人同一审庭审中一样均否认被告人小徐在车上说过后面有车跟着,也否认他们在笔录上所陈述的小徐在车上说过后面有车跟着,质证过程中我和公诉方的控辩非常激烈,在庭审结束时我再次重申结合一审、二审被告人的陈述,法院必需向侦查机关调取对被告人、证人等所作的全部笔录的录音录像才能认定笔录和证人证言的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就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小徐构成犯罪。庭审之后一直就调取录音录像一事多次和承办法官交涉,开庭后大约一周,承办法官电话通知我,当初侦查机关确实向公诉方移交了全部录音录像资料,但现在该录音录像资料因故无法播放。我坚持没有有效的录音录像资料则不能认定小徐有罪的观点并阐述法律依据,承办法官承诺会慎重考虑下判,同时也提醒我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话说到这个份上,我只能说谢谢法官了。

2014年2月19日,二审终审宣判,二审改判为一年三个月了。


二审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刑终字第38号。

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判决书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b0b58565-f392-4493-aa0a-ac2f4aa02bc6&KeyWord=%E6%9B%BE%E7%9C%81%E6%98%8E


曾省明律师,1973年生,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现为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