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贺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8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醉酒后寻衅滋事律师介入后免于刑事处罚
2019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刘X醉酒后行至宿城区某公寓8栋楼下,经过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四辆奔驰车。第二日,其中一辆车的车主报案说自己车位上的车辆被人划伤,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后该辖区派出所出警调取该小区监控,发现凌晨1时许刘X醉酒后行至宿城区某公寓8栋楼下经过该车,遂以治安案件传唤刘X,刘X陈述因为醉酒,可能是他划伤的。
不久后另外三名车主亦向刘X主张其车辆被划伤,刘X为息事宁人,赔偿8000余元。
但之后公安机关介入,认为该案非治安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刘X划伤车辆损失数额超过2000元,刘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决定对刘X立案侦查,采取刑事措施。
后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定罪量刑的依据为:由某市物价局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最终车辆损失金额为:3000余元,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为2000元,故认为刘X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介入后发现:该案证据存在问题。第一:案发时除了一位车主报案外,没有其他车主报案。公安机关也仅仅对第一位车主作询问笔录,而第一辆车的受损金额1000余元,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第二:该案鉴定报告对四辆车被划部位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报告不具有科学性。据此,辩护人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具体理由为:
2、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第八条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二)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这就决定的送检的财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是清楚的,无任何争议的。
关于鉴定的内容即被划车辆的划痕,被划车辆的型号、划痕的数量、长度、深度、适用的面漆,并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共同确认。公安机关将自己拍摄的划痕作为鉴定的依据没有科学性。该案中除了一位车辆被划的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指认划痕外,没有其他车主指认划痕,且根据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资料,也仅仅能反映出刘X有可能碰触到那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指认划痕的车主的车辆,故该案鉴定的样品、范围仅仅只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指认划痕的车主车辆的划痕损失,对于其他车辆的划痕价值鉴定,因具有争议性,不应作为鉴定的依据。
本案最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应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予起诉。
律师认为:适当饮酒,公共场所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能因为该起案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本案不管从法理还是情理上,嫌疑人确实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首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给他人、给社会造成了困扰,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改正提升。另一方面,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对不应当通过刑事手段追究责任的嫌疑人,可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理,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宽容相济,罪责相适用。黄贺律师在此也提醒爱酒小伙伴们:适当饮酒,保重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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