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张某从学生家长处收取办理转学的款项,后将该款项部分转交给李某,由李某办理转学事宜,在李某未能成功办理转学事宜后,张某将学生家长支付款项返还,后与李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李某向其返还收取款项,在李某未按期返还后,张某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款吗?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宣传称其可以办理中小学入学事宜,张某顾客历某、兰某的子女想要办理转学,遂通过张某联系李某办理学校入学事宜。历某、兰某将服务费共计47万交给张某,由张某转交李某,张某交付给李某42.75万元。两个月后,李某始终未予答复,张某遂要求李某归还服务费,李某拒不归还。后张某通过自己及妻子的账户将47万元分别返还给历某和兰某。
2023年11月,张某与李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签订之日起70日内,李某一次性偿还张某42.75万元,未按时足额偿还的,还应当支付20%的违约金,阚某为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李某只向张某偿还5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及违约金,并支付利息,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案涉款项系用于非法目的,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张某的主张并非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从学生家长处收取办理转学款项,后将该款项部分转交给李某,其参与了整个办理转学事宜的过程。现因未能成功办理转学事宜,其将学生家长支付款项返还后,要求李某出具还款协议向其返还收取的42.75万元。虽张某并不是办理转学事宜的直接执行者,但其参与了办理转学事宜的过程,李某出具的还款协议,不能改变案涉款项系为了办理学生转学事宜的性质。张某、李某因办理该事宜收取款项,违反了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公平入学制度,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了社会秩序,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张某的主张并非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所应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