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郑某、胡某等人网络主播虚构身份、情感经历等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编造“亲人生病”“追求梦想”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为其充值打赏,郑某、胡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郑某、胡某以A公司名义组织二十八人,以直播方式获取充值打赏,人员组成为:罗某、周某任总监,分别管理主播、组长和业务员;陶某等7人为主播,陈某等7人为组长,黄某等10人为业务员。操作流程:首先由业务员在社交软件上冒充女主播,添加目标男性为好友;再由组长充当“聊手”冒充女主播,按照固定话术与目标人物聊天,建立虚假恋爱关系,诱骗其进入“某象娱乐”直播平台;随后主播在直播中配合“恋爱”骗局,编造“亲人生病”“追求梦想”等理由,诱使目标人物充值打赏。充值打赏的金额由直播公司抽取10%后,剩余款项由郑某、胡某等人分配,主要归郑某、胡某所有,其他成员按底薪加提成获取收益。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该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共获取188万余元。案发后,该团伙成员被以诈骗罪逮捕并起诉。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郑某、胡某等二十八人构成诈骗罪,应根据各自加入团伙的时间,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郑某、胡某等人利用网络主播虚构的身份、职业、情感经历等情形,诱使以恋爱为目的的被害人对主播虚构的性别、已经结婚等情形产生认识错误,给主播打赏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财物,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而在诈骗活动中,郑某、胡某等二十八人根据各自角色分工,互相配合,对完成诈骗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限,从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因此,各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应当根据各自加入团伙的时间起算,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李正坤主任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国家二级律师 从业27年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省律协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