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刘某入职A公司后,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刘某从A公司离职后,进入其他酒店从事配菜、冷菜制作等工作。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竞业禁止行为?A公司能否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刘某入职A公司并从事冷菜制作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刘某在职期间接触的烹调方法、配方等,仅用于完成A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A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的补偿金已包括在刘某的工资中。该协议在刘某任职期间及雇佣关系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若刘某违约,则其所取得的利益归A公司所有,并应赔偿A公司5000-10000元的违约金。2022年5月刘某离职,之后先后入职二家酒店从事配菜、冷菜厨师等工作。
2023年4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及赔偿损失91753元。仲裁未果后,A公司起诉到法院。
刘某辩称,其离职后未在A公司附近上班,且从事的菜品制作与离职前的不一样,未给A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且A公司未对刘某进行过培训,也从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故,其无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刘某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无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虽然刘某与A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刘某仅是一名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A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A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A公司主张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执业专长:公司法、公司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