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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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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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李正坤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191人看过

提要:

A公司借用陈某名义从A公司大股东的儿子王某处借款,还款责任是由陈某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

基本案情:

王某的父亲王父是A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某是A公司的员工。2014年11月王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某从王某处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利息为每月1%,并约定还本付息的具体方式。2014年12月,陈某的妻子苏某与A公司股东王父、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苏某出借100万给A公司,借款利息为每月2%,其余关于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均与王某与陈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一致。后王某依约向陈某出借100万元,陈某收到款项后直接将款项转入A公司账户。后王某与陈某因上述借款产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欠款及利息。

陈某辩称,其只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为A公司,案涉两份《借款合同》均是其按照王父指示签订,其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裁决结果:

裁定确认,陈某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与陈某于2014年11月30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某从王某处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利息为每月1%,并约定还本付息的具体方式。苏某与A公司股东王父、张某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其余关于借款数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均与王某与陈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一致。从两份《借款协议》的所借款项流向来看,王某向陈某出借100万元后,陈某直接将款项转入A公司,A公司为案涉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从两份《借款协议》的实际履行来看,前两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系通过王父本人账户向陈某支付,陈某扣除利息差后再直接将本金及利息还给王某,显然两份《借款协议》均是在王父的操控下履行,并不符合借款常理。从两份《借款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目的来看,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陈某与王父的聊天记录,本案实际上是A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向王某借款,陈某仅作为中间人而获取一定报酬,各方对此明确知晓,王某与陈某、苏某与A公司之间并无借款的真实意思,故两份《借款协议》并非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A公司系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因此,陈某作为王某与A公司之间借款形式上的中间人,二审法院以陈某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而认定其不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亦符合实质公平原则。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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