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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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以案说法|施工合同无效, 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还要支付吗

发布者:李正坤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530人看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争议焦点: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并约定若A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则对欠付工程款在1年内的按月息1%支付利息,超过1年的按月息2%支付利息。同日,B公司张某等四人分别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分栋承包给张某等四人施工。

后A公司与B公司因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纠纷,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A公司辩称,本案系没有施工资质的张某等四人借用B公司的名义承揽案涉工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属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标准的约定亦无效,B公司不能据此标准向A公司主张利息。

A公司亦提起反诉,本案最终上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相应的利息标准亦无效。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案涉相关施工协议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张某等四人借用B公司资质承揽A公司开发的案涉工程,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故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利息部分。主体工程欠款、辅助工程欠款、桩基工程欠款利息。B公司上诉主张,该部分利率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率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其有关利息标准的约定亦无效,B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5日办理五方验收,虽然双方约定发包方对所欠付的工程款在1年内的按月息1%支付承包方利息,超过1年的按月息2%支付利息,因案涉工程相关协议无效,其计息标准不应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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