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基本案情:
徐某与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龙某于2008年5月到A公司工作,于2020年3月与A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约定A公司支付龙某一次性补偿费用14万余元,该费用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偿金96262.5元。后龙某与徐某感情不和,徐某于2020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对龙某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产生了纠纷。
龙某认为其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262.5元,是补偿特定的人,具有救济补偿性质,应属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徐某却认为,龙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龙某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龙某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奖励金是否属于龙某个人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现行有效法律为《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财产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奖励金与人身具有可分性,不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原审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奖励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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