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争议焦点:
工程未完工,郝某就退出施工,郝某还能对已施工部分工程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吗?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郝某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合同签订后,郝某进场施工。后因A公司未及时向郝某支付工程款,郝某退出施工现场。截止本案发生时,该工程仍未完工。
后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纠纷,郝某诉至法院,向A公司主张其已施工部分工程的工程款。而A公司则辩称,案涉工程未完工,未经竣工验收,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
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裁决结果:
确认郝某有权就其已施工部分工程主张工程款。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郝某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虽未完全完工,但就其已施工部分,郝某有权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故A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A公司主张工程存在影响竣工验收的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质量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并且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郝某已经退场,但双方在协议书中对质量问题并未提及。即使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在A公司支付工程款后,郝某对其施工部分仍然需要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故不能因此抗辩不支付工程款。A公司主张工程款中不应包含利润部分,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有关此点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郝某有权就其已施工部分工程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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