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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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挂靠关系和转包关系?

发布者:李正坤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577人看过

法律依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A公司和白某之间是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两者如何区分?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A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向B公司承揽了案涉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4月,A公司与白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A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施工,采取内部承包管理方式,承包给白某。工作内容包括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中的全部内容,白某向A公司支付管理费。

案涉工程竣工后,A公司与白某因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纠纷,白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并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A公司系转包关系,要求B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辩称,白某与A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而非转包关系,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B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最终申诉到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A公司与白某之间系转包关系。


法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A公司与白某之间并非挂靠关系,而系转包关系。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其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一般而言,应当根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进行磋商等因素,审查认定属于挂靠还是转包。本案中,A公司中标在前,白某与A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在后,实际施工人白某并未以承包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也没有与发包人B公司就合同事宜进行磋商,故认定A公司与白某为挂靠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认定发包人B公司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白某承担工程款及利息支付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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