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承包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方是否还可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的工程。A公司于同年7月开始施工。2013年6月,工程监理部门下达《联检整改通知》。要求A公司对工程存在的大量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后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A公司停止施工,并于2013年12,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及与其相关的施工合同均无效;2、B公司支付工程款257802374.73元及银行贷款利息;3、赔偿窝工损失37107207.83元;4.、对案涉工程尚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及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已由A公司承担了修复费用。
判决结果:
判决:1、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2、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3、A公司在B公司尚欠其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关于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施工合同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施工合同无效,缔约双方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B公司作为施工合同发包人、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人,在案涉工程招投标程序中,明显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对于因为讼争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先施工后招标的串标行为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B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A公司作为具有特级资质的大型专业施工企业明知承揽本案讼争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而配合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结算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其中,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本案中,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不合格的事实,经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修复费用金额,并由A公司承担。由此可见,案涉工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情形,B公司应参照双方的约定支付B公司工程价款。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本案中的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大量质量问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对工程进行了修复,属于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情形,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受偿。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权,即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本案中,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152612130.74元。因此,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且A公司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