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争议焦点:
马某与徐某的婚姻效力应从何时起算?案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马某(1989年12月出生)与徐某(1974年2月出生)于2008年起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徐某于2010年2月购得案涉房屋,并于2013年12月将该房屋登记为徐某单独所有。2020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
2017年8月,徐某因交通事故被周某诉至法院,徐某于2010年2月所购的房屋因此被法院查封。马某及徐某的父母该查封有异议,认为涉案房屋系徐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徐某对周某的侵权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徐某与马某共有。而周某辩称徐某与马某是于2020年12月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姻效力应从办理登记时起算,案涉房屋系徐某婚前购买,且过户登记为徐某单独所有,而并非双方共同共有,因此案涉房屋不应认定为徐某与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为马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系徐某与马某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首先需认定双方婚姻关系何时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徐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应当自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起算,生于1989年12月18日的马某于2009年12月18日满二十周岁,达到法定婚龄。故双方婚姻关系应当自2009年12月18日发生效力。其次,案涉房屋权属认定。2010年2月11日,徐某购入案涉房屋,后房屋过户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购买案涉房屋时,徐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已经发生效力,案涉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即使案涉房屋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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