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实际施工人是我国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一个概念。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因而如何确定某一工程项目中的实际施工人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将通过不同法院的判决,来展示不同法院对实际施工人的判定标准。
争议焦点:
何某究竟是A公司的员工,还是实际施工人?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的工程项目,并对承包方式、工期质量、价款计算支付、保证金交纳等事项作了具体约定。但A公司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自己履行义务,而是由第三人何某组织施工。2014年4月,何某向B公司交纳2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且在工程施工期间,何某多次与A公司代表的身份与B公司签订协议,并与B公司对工程款进行结算。
后A公司因案涉《施工协议》的解除及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与B公司、何某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何某之间仅系雇佣关系,A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而何某则认为自己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并向B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何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A公司认为其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和管理,何某仅系其雇佣人员,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审查,虽A公司主张其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但其在原审中未提供对案涉工程实际施工的相关资料,就未能提供施工资料的问题其向法庭的陈述亦前后矛盾;保证金票据上虽显示该款项系A公司交纳,但其并不持有交款票据的原件;同时其称与何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并未提供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任何证据,据此A公司主张其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的证据不足。另一方面,何某实际签订案涉合同及相关协议,与B公司进行结算,施工过程中的款项往来均在B公司与何某之间进行。综合上述情况,原判决认定何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A公司认为何某并非实际施工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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