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搬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
基本案情:
丁某、苏某是丁女的父母,现居住在登记于丁女和其配偶名下的房屋中,丁女和其配偶认为父母强占其房屋居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搬离。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丁女及其配偶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目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其中居家为基础,依赖于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履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对父母的抚养前提以“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的,成年子女就应当进行赡养。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然可工作但不足以谋生。所谓生活困难,是指以父母现有财产不足以维持其生活。从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现丁女的母亲身体多病、丁女的父母共同居住农村仅有的一处住房、收入不高,在父母提出具体赡养要求的情况下,丁女应尽力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丁女及为其父母提供居住条件属应尽赡养义务范围,现原告要求其父母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有违公序良俗,与我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相悖,应予以驳回。因此,丁女不能要求其父母搬离案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