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为挽回家庭签订的补偿协议,能否撤销?
基本案情:
王某、白某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2018年9月4日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对子女抚养、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8年9月9日,应白某要求,王某与白某签订了《白某补偿与王某离婚后协议书》,约定:白某自愿购买学区房一套给王某,大小装饰都由王某决定,白某支付费用。另外白某支付给王某500万元人民币。后双方因该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白某履行该协议,支付到期欠款、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共计2485804元。白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撤销《白某补偿与王某离婚后协议书》。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白某和王某签订的《白某补偿与王某离婚后协议书》,驳回了王某要求继续履行该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白某与王某签订的《白某补偿王某离婚后协议书》是在双方离婚,且调解书生效后签订的,调解协议中亦已确认“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另外,该协议虽约定了给付金额,但未明确提及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也未写明白某给予王某补偿的事由。故该协议不是双方就离婚后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做出的分配,而是白某离婚后为挽回家庭,自愿用个人财产对王某给予的物质帮助,该协议未约定给付条件或前提,王某亦表示接受。故,双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涉案《白某补偿与王某离婚后协议书》的性质为赠与合同。白某表示其不愿再履行赠与协议,亦符合《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故王某要求白某履行案涉协议、支付到期款项200万元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85804元、律师费10万元和其他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白某明确表示其不再履行该协议,并提出反诉请求撤销赠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