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正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本来是甲公司的代理商,享有进货优惠价。后来,甲公司在代理合同到期后,拒绝按优惠价给原告进货。但在此期间,甲公司又以原告存在违反代理合同的行为,要对原告进行处罚,并以此扣留了原告支付的保证金。李XX受理此案后认为,甲公司的作法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甲公司不同意按代理价格给原告优惠,另一方面,甲公司又以原告违反了代理义务给原告进行处罚。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认定甲公司的处罚行为没有依据,应当退还原告保证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甲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二审仍然支持了原告的主张。